您当前的位置:家政服务网/法律专栏:

  本栏目所提供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的法律界和行业界人士参与我们的讨论,关注家政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也希望通过该栏目让家政行业以及雇主和雇员都能了解相关的法律及政策,更好的遵纪守法。

(一)居间合同
行业思索(一)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特征为:1,居间人的活动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为订约进行媒介,而不参与合同的订立。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后,委托人应向居间人给付报酬。3,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既告成立。对于居间合同的形式,可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法律承认的其他形式。
二,居间合同的效力:
对居间人的效力:1,居间人负有忠实义务,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对于合同的订约等情况居间人负有向第3者保密的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居间人负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居间人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3,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不得将其姓名等告之相对人的,居间人负有不告之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居间人应向委托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4,居间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对委托人的效力:1,委托人负有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和费用的义务。提供订约机会的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不论该合同是否有效),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2,委托人负损害赔偿义务。委托人不应随便更变或取消指示,如居间活动已开始或已获成果,因委托人的变更或取消指示致使居间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是目前大部分的家政中介所采用的行为。即根据雇主(委托人)提出的招聘要求以及家政求职者(委托人)的求职意愿,为她们双方提供见面的机会以及订立雇佣合同的机会。并在订约后,向委托双方收取报酬(中介费)。
   * 委托人与家政中介的居间合同可以是口头的委托,或书面的委托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形式。
  * 而雇佣合同的签定是不需要家政中介参与的,但由于许多的雇主和雇员对该雇佣合同的签订没经验,所以一般的家政都会事先代替双方拟好有关的条款,但该雇佣合同的订立并不代表雇主或雇员与家政中介发生任何的劳务关系。
  *只要家政中介为委托双方提供了订约的机会,委托人就应向家政支付报酬。而不必过问委托双方雇佣合同的履行情况。
   *家政中介必须把所了解的委托双方的情况如实告之对方,但对雇员的工作技能和人品等情况要客观慎重的介绍,要明白“人是会变的,人无完人”。否则当顾主对雇员工作不满意时,顾主很可能会投诉家政公司“无据实告之”。而对于家政来说,真正可以据实告之的其实就只有雇员的身份证情况,顾主家的情况家政公司也很难真正去了解并告之雇员的。
   *现在家政中介为了留住顾客,一般都把居间合同的有效期延长为一年,即一次促成合同签定并收费后,承诺雇主和雇员,在一年内免费更换。但对于雇主方您有很大的可能会面对第一次请的雇员在没够一年的时间离开后,家政中介一直未能为您提供您认为合适的雇员,或雇员一方对您不认可,致使居间合同出现“部分客观不能履行”的违约行为,而法律上对部分客观不能履行,是免除不能履行部分的民事责任的。
   *委托人特别是雇主,不要随便变更您的招聘指示和条件,例如您开始请的是钟点工,过些月,您又说要请住家保姆,这本身已经意味着您和家政中介原来的居间合同已经解除。
  *有的雇主当与家政发生纠纷时,不是跑到家政中介横加指责,就是跑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一般的协调只能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本体现不出民法的调解意义。
   *而当发生雇主或雇员不履行居间合同,即不支付家政中介居间费时,家政中介是最投诉无门的,一般都不会为这几百元的费用而打官司。只能自认倒霉。所以一般家政都不愿意提供什么试用期。一手交钱一手交人。不合适再给你换。 
(二)雇佣合同
行业思索(二)
一,雇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雇佣合同是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基于此点,受雇佣人只要按雇佣人指示已经供给劳务,而不问是否产生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佣人给付报酬。2,雇佣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雇佣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受雇人有供给劳务的义务。3,雇佣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雇佣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形式,法律不作具体要求。
二,雇佣合同的效力:
对受雇人的效力:1,受雇人有供给劳务的义务。受雇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务,或不完全提供劳务,应承担违约责任。2,受雇人负有亲自提供劳务的义务。在雇佣合同中,雇佣人选用受雇人,通常基于信任,即信任受雇人有完成任务的经验和技能。因此受雇人非经雇佣人的同意,不得由他人代为提供劳务。受雇人违反此规定时,雇佣人有权解除合同。3,受雇人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4,受雇人员有损害赔偿的义务。雇佣合同有期限的,受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去雇佣,否则,对因其辞雇行为造成的雇佣人的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雇佣人的效力:1,雇佣人员有给付报酬的义务。雇佣人不履行给付报酬义务时,受雇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雇佣人对受雇人供给劳务期间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义务。雇佣人未尽此义务,造成受雇人生命,健康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3,雇佣人无重大事由,不得中途解雇受雇人。雇佣人违反此项义务造成受雇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雇佣合同的终止:
1,定有期限的雇佣合同,期限届满;
2,未定期限的雇佣合同,因一方提出终止合同而终止;
3,以完成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合同,该劳务完成,合同即告终止;
4,双方当事人因有重大事由而终止雇佣合同;
5,受雇人死亡,雇佣合同终止。
  *从雇佣合同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受雇人只要按雇佣人的指示提供了劳务的,雇佣人就该支付受雇人报酬,而不必理会所提供的劳务是否达到了雇佣人的期望目的。在家政服务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雇主投诉说对保姆做饭菜不满意,或对保姆(钟点工)搞卫生不满意,甚至克扣保姆或钟点工的工资,这些做法都直接损害了受雇人的利益。饭菜做的好不好,卫生搞的干不干净都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
   *如果雇主给出指示让你完成某项工作,而保姆或钟点工无正当理由(例如该指示是违法的或不安全的)不提供劳务的或不完全提供劳务的,受雇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保姆或钟点工未经雇主同意,不得由他人代为提供劳务。
  *保姆或钟点工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把雇主家的情况随便透露。
  *“雇佣合同有期限的,受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工,否则对因其辞雇行为造成的雇佣人损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常常有的保姆想辞工但又不敢大大方方的提出,或担心提出后遭到雇主的拒绝,就选择在雇主支付了当月的工资后不辞而别。其实无论是合同中有无期限约定,当一方不愿意再面对另一方时,勉强以克扣工资等手段留下雇员的,该雇员很容易产生怠工行为甚至其他不法行为。
   *雇主对雇员供给劳务期间的生命和健康负有保护义务。并不意味着雇主要承担雇员自身的疾病(例如雇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所须支付的医疗费。但如果是雇员发烧感冒,或在工作中因不慎割伤,跌伤,扭伤,烫伤,雇主应积极给予及时的治疗。我们也建议雇主购买家佣保险,雇员购买简易意外伤害险等相关的保险。
   *当发生纠纷时,雇主及雇员的利益特别是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支持,劳动部门很难介入处理,因为雇佣合同和居间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前两者不受独立的《劳动法》的保护,而是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发生纠纷时,没有明确的部门进行协调,只能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但这类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极小,雇主和雇员都不希望为此奔波。
   
(三)劳动合同
1995年正式实施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福利和保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本栏篇幅有限,这里不再赘述。
行业思索(三)
  近几年,部分有实力的家政逐步向企业化,正规化发展,他们通过各种的途径例如与边远的山区或外省的有关部门联合,招聘当地富余的妇女劳动力,并对她们进行组织培训,与家政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她们提供就业的机会。同时也为缓解城市保姆荒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在实践中,家政公司以及隶属于他们的家政从业人员面临的却是更多的经营上和法律上的尴尬。
一,家政公司的尴尬:
1,留不住保姆。家政公司投入了人力财力,去招聘,去培训,为未就业的人员提供食宿的地方,而很多的保姆却置劳动合同不顾,说走就走,甚至不辞而别,或跑到其他家政公司找活,或由同乡介绍私下跳槽。家政工作人员总是感叹,辛辛苦苦培训出的人员,真正能留下长做的没几个,我们只能不停的招人,不停的培训。投入大收益小。
2,国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收取押金,但家政企业为了实施管理,除向雇主和雇员收取介绍费外,一般都还要向雇主方预收工资款以防雇主因对雇员工作不满而克扣雇员工资,也向雇员方预收管理费,以防雇员在雇主家工作有什么差错而作为补偿或作为雇员辞工违约的损失补偿。如果不收这些押金,家政的管理就是一句空话,跟普通的中介没什么区别了。这样的操作合理但不合法。
3,雇员与家政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这些雇员是家政企业的职工,家政企业就必须对她们的工作,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负责。而实际上雇员却直接面对的是雇主,她们与雇主的关系等同于借调关系(因为是家政企业与雇主直接签定服务合同,雇员并不参与合同的签定)。雇员接受的是雇主的工作指示,家政企业很难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而让每个家政企业最担心的并不是雇员是否有盗窃等行为,而是雇员在雇主家出现伤亡事故。因为刑事犯罪是由公安部门鉴定,由犯罪实施者承担责任。按2004年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当雇员在雇主家工作期间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家政企业承担的工伤赔付风险,与家政企业收取的利润是不成正比的。
4,家政企业要规避风险,就必须为雇员交纳工伤保险费,但由于雇员的流动性很大,家政企业也很难为她们交纳这些费用。家政微薄的介绍费和管理费也根本不足以为她们交纳这些费用,这些费用自然就转嫁给雇主,而很多的雇主本身就对几百元的介绍费很介怀,因为她们更担心的是花了钱也未必一次就能请到一个好的雇员,甚至可能要在好几家的家政公司都扔钱请了人。购买保险很多就成为一句空话。
5,在《劳动法》里,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家政工作的特殊性,使雇员的工作时间很难介定她们什么时间算工作,什么时间算休息,什么时间算加班,该不该给加班费,法定的假日该不该休息,假日不休息该不该给加班费,雇主不要求雇员上班的那天工资该不该扣,做满一年的雇员带薪年休的假期该定多少天,雇员在家政企业待工的时间里,是否也享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
二,雇员的尴尬:
1,很多的家政企业为了留住保姆,也为了维持持续的管理费收入,从与雇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上,从规章制度上,从行政管理手段上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却又恰恰是这些不规范的欠缺人性化的规定和措施给雇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造成了保姆的流失。
2,很多从农村招聘来的雇员她们到了家政企业后,家政就要求她们把身份证,身体检查单等资料交由家政企业保管,其作用就是使这些人员不能再跑去其他地方见工。这种变相扣押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触犯了《居民身份证法》。有的想辞雇的雇员怕与家政争持,甚至连身份证都不要了就跑回家。
3,家政还会要求雇员跟他们签定劳动合同,但并不向她们详细解释具体的内容,而这些刚从农村出来的人员文化一般都较低几乎都是法盲,只要有人带头签了字,她们就跟随着签,根本没看或没看懂其中的条款。她们说“那些合同字这么小,条条这么多,哪有心思慢慢看啊,大家都签我也跟着签喽。”事后,她们中的部分人才通过那些比她们先来而还未找到工作或在待工的人告之:家政有很多的规定,你违反了规定,就会被扣工资。你的培训费和食宿费都会从你的工资里扣除,每月还会扣除你的管理费。想反悔,合同又签了,身份证又被扣了,所带的钱又不多(因为家政企业一般都提供10天左右的免费食宿时间),走都走不了。曾有一名雇员上岗后感觉不合适想辞雇,到家政结帐时才知道本来700元的工资,这扣那扣到手的还不到300元(违约扣去200元,培训费扣去200元,还有超过10天待工期间的食宿费和每月要扣的30元管理费),她只好暂时放弃了走的念头,忍到第2个月,原想总可以顺顺当当的拿回470元,结果被告之她因为跟其他的雇员讲了雇主家的事情,使其他的雇员不愿意去那家工作,公司还要扣她50元的违反纪律费。她只好跟家政公司撒谎,说她要回家,给家政带几个老乡出来找工作,挣点介绍费,同时她老公在外地做小买卖,她要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存取款,这样家政也就没扣她的违约费,还退还了她的身份证。还有一位好心的雇主带着保姆找到家政,要求家政退还雇员身份证,否则就报警。部分好心的雇主知道雇员到手的工资比雇主跟家政公司签定的工资要低时,吩咐雇员合伙对家政公司说不请人了,私下还是继续聘用该保姆,这样保姆每月都可以拿到十足的工资。雇主也许没想过这样做,万一雇员出了什么意外工伤事故,责任就是要由雇主承担了。
4,对保姆培训本来是件很好的事,但在实施中却走了样,变成为一种控制管理的手段。待工的雇员,每天都去参加听课,看录像,总之不能随便外出。回宿舍和回公司都有专人带领,即使是白天因身体不适留在宿舍的人员,铁门也是被紧锁上的。久而久之,许多雇员感觉到自己的人身自由遭到禁锢,纷纷想办法跑脱,有的雇员每天偷带出部分行李寄放在老乡那。
   家政企业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到底该怎样签,家政企业与雇主的服务合同到底该怎样签,是采用两方合同还是三方合同,合同的规范文本至今都未能出台,怎样才能同时有效的维护家政企业,雇主以及雇员的权益,有关部门该重视监管了。
行业建议
  • 政策上应该允许家政以中介模式和企业模式同时并存的多种经营模式。在完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家政行业向企业化,正规化,规模化发展。现在很多的家政只有普通的家政服务营业执照,但却并没在人事部门进行中介资格登记,那么家政服务是否具备保姆介绍项目及资格呢?对于登记了中介资格的家政,如果面对社区的很多小型的饮食店,小商场,小的公司来家政公司要求为其介绍服务员,售货员或保安,清洁工,值班人员等,那么家政中介介绍这些职业是否有超出经营业务范围的违规嫌疑呢?这些都需要政策的解释。
  • 家政纠纷,无论是家政与雇主与雇员,还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归根到底其实质就是劳资的纠纷,劳动部门就该对家政行业负有监督管理,规范制度,协调平衡,以及对大部分的普通纠纷进行劳资裁决的责任。
  • 对保姆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等级的划分,行业仍有着一定的分歧,这也是有关部门曾拟出的《家政人员服务职业规范》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1,让家政人员自己出钱参加培训领取上岗证,目前很多的保姆经济承受能力只能是100元。2,持证的人员工资是否能高于无证人员的工资,完全取决于雇主的接受能力,甚至可能因为要价较市场行情高而失去了受雇的机会。3,拥有技能不等于拥有人品。当雇主与雇员之间关系相处不好的时侯,雇员的工作态度就决定了她服务质量的好坏。甚至使雇主产生“货不对版,高的工资也没请到好的服务”的想法。4,当问及有的保姆知不知道要成为一级的保姆其中一条是必须会两种以上的交谊舞,她们都乐不可支:“我都快奔50岁的人了,我的雇主是30多岁的年轻人,谁愿意跟一个老太婆跳舞啊”,“我打毛线活很棒,陪雇主跳舞倒不如让我替他打几件毛衣更受雇主的欢迎”,“唉,这些我都会,可是很多雇主见面的时候就嫌我难看,更难听的话说‘对着我再好吃的饭都吃不下’考不考证对我没一点意义,我只能照顾老太婆,老头子”。真是无言以对。规范制度必须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要闭门造车。5,家政人员的来源一般分为3个层次,一是从家政职业学校培训出来的年轻学员,二是城市下岗或失业的人员,三是从农村出来打工的外来人员,她们的素质参差不齐,服务的对象也各有所好,雇主选人也各有各标准,各有各喜好。保姆工作好与坏,不在于她是否持有上岗证,职业技能证,而在于雇主对她的认同。对于雇主来说,合适的就是最好的。6,定级制度还涉及到考核问题,被定为最低级的保姆是要等按工作年限升级呢,还是要去参加等级考核认定呢?由谁去统一考核呢?资质好的保姆可能没几个月就已经成为熟手,资质差的可能一辈子都那副德行。
  • 不必强制对雇员进行等级评定,这样对雇员的介绍才更能做到客观。但更要注意对雇员工作技能的培训和思想品德的教育。技能培训的内容可分为基础的部分和提高的部分,以本地生活习惯为主(不同的气候和环境影响着各地的风俗人情和生活习惯),但要提醒雇员:服务的对象不同就要懂得尊重雇主的生活习惯,按雇主的要求结合自己的经验提供服务。
  • 对于休息与加班的问题:请钟点工的家庭,一般都可以做到每周让保姆休息一天,因为钟点工的劳动强度大,一天的家务都要在这几个小时里完成,甚至往往一天要奔跑于2到3个家庭提供劳动服务。请住家保姆的雇主一般都是家庭中老的老少的少,离不开人照顾,所以一方面要提高住家保姆的工资,这部分的工资本身就包含了对保姆工作时间长的认可,另一方面每月2天的自由休息时间是比较合理的,如果连这2天都没的休息,那么这2天就该另外支付工资。同时我们也希望保姆能提高责任心,对这样的家庭尽量把休息时间安排在雇主家里有人的时候再休息。并要征得雇主的同意,双方协调好时间。法定的假日保姆提供了服务的,雇主应以加班工资计算。假日也可能是雇主家里最需要人的时候,雇主为雇员提供了休息的或不是法定节假日雇主因外出没要求雇员服务的雇主不得克扣雇员的工资。工作满一年的住家保姆带薪假期建议为10天,但要与雇主协调好休息时间。
  • 保姆车费问题,有的家政对雇员的春节回家车费在合同中对雇主作出支付要求。这本身就不受《劳动法》的支持,雇主没这样的承担义务。试想如果雇主请的是广东省内或近省的保姆,给她出车费问题不大,但如果请的是东北或西北的保姆呢?给她车费还不如雇主自己去旅游呢。如果固定补贴标准,那么意味着近省的保姆可能还有的赚,而路远的保姆根本得不到什么实惠。给与不给雇员车费,该有雇主自己决定。
  • 损坏物品赔偿问题:这个问题经常被忽略,但又随时可能发生,我们建议参考香港有关条例,即扣罚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 大力推动保险机制,为家政人员度身定造简易的,买的起的,统一的工伤保险。在进一步提高雇员工资的同时,是否也可以要求强制性购买保险,雇员在上门服务时,能向雇主出示有效的保单。对家政三方都有好处。
  • 坚决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当保姆,因为她们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体检问题:雇员上岗前雇主一般都会亲自带雇员体检,项目一般为验血和照肺,费用一般也由雇主承担。但雇主家庭成员的健康情况雇员和家政公司都难以了解,雇员在雇主家工作的健康得不到明确的保障,出现感染的情况该如何鉴定和处理呢?这些都有待法律,保险,政策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 怎样解决雇佣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呢,我们举例提出以下的操作意见供家政参考:例如雇员是在20号上岗的,本该在第2个月的20号发工资,但雇主可在第2个月的5号就发给上个月共计10天的工资,以后每个月都在5号发上月整月的工资,这样就等于有5天的工资(约合100元)是一直由雇主控制着的,雇员不辞而别这5天的工资就可以作为雇主的一种补偿,雇员提前跟雇主打招呼了,雇主给或不给这5天的工资由雇主自己决定。但对于工作未满一个月雇员就提出辞雇的,应该按折扣计发工资。雇主不是在乎那些钱,而是对雇员这种行为的不满。同等的,如果是雇主对雇员工作不满,或家庭情况有变化,提出要辞退雇员的,除支付全部的工资外(包括抵押的5天工资),还应另外补偿雇员适当的待工费,例如50元。但如果雇员工作未满一个月而被雇主辞退的,雇主就该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雇员工资,而无须补偿。这里的操作中,所扣发或补偿的行为相当于合同违约金。不可以因为雇员工作的不好而扣发工资;也不可强求雇员必须等到找到替换的人才可以离开。同时这种的操作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出来,征得雇员的同意,让雇员工资拿的明明白白。其实怎样对待违约的处理,法理之外还有人情。
  • 家政要走企业化的路子就必须根据《劳动法》以及雇佣合同条例结合家政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更具体可行的更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废除那些自行拟订的明显不利于保姆的苛刻的条款,禁止不合理的克扣工资行为。对是否每月都收取雇员管理费的行为进行评估,禁止只收钱不管理,不负责的行为。企业内部要把工作重点多放在加强保姆的技能培训和思想教育上,放在招聘工作上,放在宣传上,不要老想着要用怎样的手段去控制保姆,不让她们跳槽,企业待她好,你想赶她都赶不走呢。签约该使用三方合约,不该使用两方合约,杜绝隐瞒保姆暗扣留保姆工资的行为。
法律与人情
  家政,雇主与雇员三者的关系相处的是否融洽,家政是否真心实意为雇员介绍工作,为雇主选择合适的雇员,雇主能否平等的对待雇员,雇员能否尽责的为雇主服务,很大程度在于三者的自身素质,在于人情。而不仅仅是靠冰冷的法律维持。
   现在很多的家政出于生意的角度考虑,对那些已经交了钱的雇主和雇员,当旧雇主再来请人时,一般都不会安排已经交过钱的雇员上门服务,即使她们的情况很合适该雇主家的要求,但没收入的生意是不做的。这使得很多的旧雇员要待工,或又跑到其他的家政再找工,再交钱。同样,旧雇主如果着急请人,也只好在多个家政再交钱,再请人。这也是为什么一次交费服务一年的承诺成为一句空话的一个原因。而许多家政也表示很无奈,“现在家政行业大部分都仅处于维持生存的状态,有个别雇主还“飞单”,请了人说试用2天,过了日子却不交介绍费,我们哪还谈的上提供什么优质服务啊。”而那些承诺一年包换多少个保姆的,也往往由于雇主看不上,家政也就把责任推卸到雇主身上,认为是雇主挑肥拣瘦。要改变这种状况,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家政工作人员的素质,真心实意为雇员和雇主服务。
   由于雇主是雇员的直接服务对象,雇主能否以平等的态度善待保姆,更是减少摩擦,减少纠纷的有效良方。让我们听听保姆当中的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例子:
   *曾有位老太太想请一个保姆,老太太的儿子看中该保姆十分能干,以高出保姆市场价50元的工资聘请了该保姆,老太太知道后十分不高兴,从此,每天这个老太太就不停的让保姆做这做那,只要看到保姆坐下休息就发脾气:“我请你来就是给我干活的,你的工资比别人高,你当然要做的比别人多拉。”
   *一位小保姆伺候一位行动不便的女雇主,小保姆留着一头长头发,每次洗澡的时候,只要超过10分钟,女雇主就开始破口大骂:“洗这么久,你在里面数鸡巴毛啊”并且还要打开自家的门,让隔壁的邻居也听见她的骂声。
   *周末,某雇主一家三口带着保姆去郊外的别墅度假,保姆忍着晕车的难受坚持给他们的别墅打扫完了卫生,第2天雇主对保姆说:“你今天就回去算是休息吧,我们晚上就回去,我给你4元,够你回去的车费了。”保姆拿着4元,乘车回来,但因为雇主不给家门的钥匙,该保姆只能在外面晃荡,整整一天连吃饭都没钱,因为她也没想到雇主会让她自己先回来,所以身上一分钱也没带。这样的休息真是遭罪。
   *一个从广西刚出来广州一星期的小保姆在雇主家工作倒开水时,由于雇主家的水壶突然脱底,开水把小保姆一侧的大腿严重烫伤了,但雇主只是给小保姆抹了些红药水,根本不带小保姆去医院看,就这样,小保姆的大腿处留下了大片的难看的伤疤,从此小保姆再也不敢穿上漂亮的裙子,也怕家人担心而不敢告诉家里的亲人。
   *某雇主家的保姆换了好几拨,都是做了没几天就走,该雇主又要求换人;某钟点工人品性格极好,工作勤快,厨艺不错,家政公司考虑只有她最能适应该雇主的要求了,结果该雇员做了一个月后也要求辞工,原因是该雇主对人不信任,自己找不到东西就问保姆是不是她拿走了,雇员帮她家收拾东西,她还要跟着后面检查是否拿了她东西;有天雇主要出门玩,为了不浪费人工,雇主对雇员提出要雇员去雇主的一个女儿家补干活一天,雇员拒绝了,雇主就指责雇员那么计较,问题是雇主就没想过自己是不是太会算计了呢?雇员总不能拿着一份工资替你们两家打工啊。雇员做的很不开心,家政公司也很无奈,她都做不下去的,就不用指望能再换到更好的人了。
   同样我们也见过很多充满人情味的雇主:
   *某雇主有着很大的家庭,家里人来人往的客人也多,春节的7天,雇员也没休息,到发工资那天,雇员才惊喜的知道,雇主那7天法定假日是按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计发的。真让其他的保姆羡慕不已。
   *某雇员在某雇主家打工已经2年多了,但工资还是500元,而雇员也不想换工作,因为该雇主跟保姆约定,每天下午雇主睡觉休息的时候,雇员可以有3到4个小时的时间去做钟点活,这样等于雇员也增加了收入。
   *某钟点工给一家雇主做晚饭,眼看当时要下暴雨了,雇主很体贴的说:“快下大雨了,给你带上雨衣,赶快回去吧,剩下的活我们自己做就行了。”很普通的几句话就让雇员感激不已。
   *某雇主新请了个保姆,第一天这个男雇主就带着保姆不停的收拾一个小房间,足足收拾了一天,把保姆累的够呛,心想这样做以后还不得累死啊,还是早走为上。而第2天一大早,有人上门来给这小房间安装了一台新空调后,雇主才告诉保姆,这是为你准备的房间,因为没窗户,怕你热,所以先装上空调。雇员把她自己原来想走的想法告诉了女雇主,女雇主乐个不停,说:他就那样,不会说话。
   *某雇主来请人每天做5小时的工,见面后家政提出由于该雇主家的面积有150平方,搞卫生比较累,希望工资能给到600元(包吃一餐),该雇主主动提出工资给到700元,因为她自己也曾下岗打了3个月的钟点工,她能体谅和理解雇员的劳动辛苦。
   *某雇主的家庭习惯以喝粥为主食,这让吃惯了米饭的雇员很不适应,该雇主知道后就吩咐雇员以后想吃米饭就自己单独焖一些。
   所以不要片面的指责保姆素质低,雇主也该反省一下自己是怎样对待保姆的。雇主待雇员更需要人情味。
   有人情味的雇员肯定是责任心强的好雇员。她们总能设身处地地为雇主着想,做事主动,不太计较得失。这些人群中很多都是自己曾经做过些小买卖,当过小老板的,她们喜欢说“如果自己请人当然也希望别人这样认真做拉”。而很多雇主却总是抱着她们自己做过生意,能不能安心当保姆啊这样的想法。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大可不必的:一是生意场上失败了,家庭经济状况已经不允许她们再投资;二是她们很多都有一定年龄了,没年轻时的体力去奔波,也没企业或公司录用她们;三是现在做生意比以前更难了,风险更大了,还是安安稳稳打份工,能够养家糊口就行了。所以雇员要提高素质,除了工作技能外,更重要的是提高责任心。要得到雇主的善待,首先要尽责尽力做好自己的本份。这样的例子也比比皆市是:
   *某家庭祖孙三代同堂,每天晚上回来吃饭的就有10口人,雇主来请一个做全天8小时不包吃不包住的钟点工,工资是700元,结果该雇员去的第3天,她的工作就得到了雇主的认同,雇主让她以后中午也跟他们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可以在一个房间休息2小时。一个月满后,雇主给了她800元工资,半年后她的工资又加到了900元。
   *某雇主家里的住家保姆回家了,该雇主来请一个临时钟点工,每天下午工作5小时,月工资是500元,该雇员的工作让雇主十分满意,没几天又给她介绍了一家做上午5个小时500元的活。一个月后该雇主的住家保姆回来了,但该雇主十分不舍得让这个钟点工走,给她加到600元的工资,让她继续帮她家工作。没多久又给该钟点工加多200元,让她早上也来送孩子上学。
  *某雇员先在一家服务,除了合约规定的工作外,她还帮着雇主的女儿逢邮包,寄包裹,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多个钟,3个月后,雇主给她加到600元的工资,过了些日子,雇员家的儿子在家出了些事,雇员担心自己回家的时间长,就告诉雇主让她另请人,该雇主在她走后一直就不请人,就要等她回来,2个月后实在等不了了才换了人,该保姆回来后又去了另一家照顾一个刁蛮的小公主,除了给小公主生活上的照顾,还给她讲道理,把小公主带的伏伏帖贴的;春节了,小公主只要听到该雇员说要回家,就赖在地上哭个不停,该雇员只好不回家过年了。发工资的日子,该雇员拿到了双薪。
   可以看出雇主给雇员加薪,合同里是没有明确,雇员工作做好了,明白事理的雇主也会给你加工资。当然你要碰见那些得到了良好的服务却还认为你是傻瓜的雇主,加薪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

更多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