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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佣宝简介

目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针对家政服务的“家佣宝”保险产品。保险费每份38元。保障内容:

  • 如果由于您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欺骗,盗窃,盗抢行为造成您的财产损失,或者因为家政服务人员违法,犯罪或恶意破坏行为导致您住所内发生火灾,爆炸而造成您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将给予您赔偿。
  • 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您指定的家政服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您给予对方经济赔偿时,保险人将为您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您指定的家政服务工作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您给予对方经济赔偿时,保险人将为您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一年
保障项目
保障内容
适用条款
责任限额(元)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元)
家庭雇佣责任
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致身故,残疾,依法应由被保险人(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累计:10000
每次:2500
家政服务人员第三者责任
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家政服务人员第三者责任附加保险条款
累计:10000
每次:2500
300
家庭服务人员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家政服务人员的欺骗,盗窃,盗抢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者因家政服务人员违法,犯罪或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家庭住所内发生火灾,爆炸而造成的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损失。
家政服务人员忠诚附加保险条款
累计:4800
每次:1200
300
保险费(元/份)
38
(一)详解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家庭雇佣责任保险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对应通俗解释(怎样才能索赔)

总则
第二条: 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由被保险人(雇主)雇佣从事其家务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从事家政工作每日不足1小时且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足1月的服务人员。

1,年龄从16周岁到65周岁;
2,要有证明家政人员正在受被保险人(雇主)雇佣;
3,每日工作不足一小时的服务人员不算;
4,虽然签定了服务合同,但服务期没满一个月的服务人员不算。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1,家政服务人员必须是在从事雇主的家务工作中遭受意外,并造成了伤亡的;(例如:在家中工作时意外的烫伤,摔伤等)。
2,法律上必须认定该意外伤亡是应该由雇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公司)都负责理赔,金额在保单限额内。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1,雇主因第三条发生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该由雇主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公司)负责支付;律师费用必须事先以书面的形式获得保险人(公司)的认可,也由保险人(公司)负责支付。
2,保险人(公司)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按购买一份保单计算,即不超过2500元的30%,即750元)

责任免除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公司)不负责赔偿:
1, 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雇主)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家政人员人身伤亡
3,家政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人身伤亡;
4,家政服务人员自残,自杀,从事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5,家政服务人员因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被保险人与家政人员或雇佣机构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7,家政人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人身伤亡;
8,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9,精神损害赔偿;
10,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11,中国境外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伤亡。

1,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项目。
2,责任免除条款是雇主必须看清楚和正确理解的。保险公司不赔的条款中有部分就意味着雇主有可能要依法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和赔偿的责任。
3,第六条的第6项意思是:雇主与雇员(或雇佣机构)签定的合同中,不管有没有签定有关的人身伤亡责任协议,只要法律上确认应由雇主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公司)也将负责赔偿。例如在赔偿处理第十六条的许多项目的责任费用,在雇佣合同或居间合同中一般都不会约定的。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只要是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就理赔。(其他10项条文均为保险人免赔,该条则为要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害,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公司)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如获悉受害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公司)。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1,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要第一时间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公司)。
2,第14条举例:家政服务人员在家中从事家务工作时,因所使用的产品质量不良,如家用电器漏电,给家政服务人员造成了人身伤亡的,其损失先由保险人(公司)按保单的约定数额赔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该积极向有关产品的生产厂家或商家进行索赔,并从索赔的金额中退回保险人(公司)预先已经赔付的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有关厂家或商家索赔,则保险人(公司)从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依据赔付的金额,代替被保险人向有关厂家或商家进行索赔。
   (这里能否向有关厂家或商家索赔的关键在于被保险人是否能证明该产品是由某生产厂家生产或是在某商家购买;其次是要有证明该事故确实是由该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公司)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损失清单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的索赔项目都必须有足够的,真实的,有效的凭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公司)对所致人身伤亡的家政人员(以下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为准,未经这些部门处理的,由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公司)同意按以下标准赔偿:
(一)治疗期间的费用:
   1,医疗费:内容略
   2,误工费:内容略
   3,住院伙食补助:内容略
   4,护理费:内容略
   5,交通费和住宿费:内容略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天后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残疾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残疾的,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依据伤残标准和等级进行残疾鉴定,并根据伤残等级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赔偿:
   1,残疾生活补助费:内容略
   2,残疾用具费:内容略
   3,被抚养人生活费:内容略(受害人伤残程度为6~10级的,保险人(公司)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死亡
   1,丧葬费:内容略
   2,死亡补偿费:内容略
   3,被抚养人生活费:内容略
1,保险人(公司)所确认的赔偿金额,主要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为准,没有这些部门处理的,则按保单商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赔偿不得超过保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实际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超过1人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首先按实际雇佣人数平均,保险人在平均后的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对任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期内,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1,无论第十六条中核定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保险人(公司)的赔偿金额也不会超过保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您雇佣的家政人员超过1人的,则按人数平均后计算。
3,如果您购买一份保单,一年内家政人员出几次事故的,保险人(公司)赔偿的累计金额不超过1万元;换句话说:假如您希望保险人(公司)赔付的金额在保险期内累计能达到4万元,那么您必须购买4份保单,费用是152元。
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得自行对受害的家政人员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九条: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1,申请索赔后要等待核定,核定后要签定赔偿协议。
(二)详解家政服务人员第三者责任附加保险条款
家政服务人员第三者责任附加保险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对应通俗解释(怎样才能索赔)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保险期限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时,由于过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是由于家政人员工作的过失而不是故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2,依法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公司)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家政服务人员因使用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医疗,美容等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3,家政服务人员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1,责任免除条款是雇主必须看清楚和正确理解的。
2,例如家政人员开机动车去接送小孩上学或放学的途中,把路人撞至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如果家政人员的过失是造成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该情形中被保险人无经济赔偿的责任
4,如果家政人员的过失是造成了被保险人的客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承担对客人进行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公司)受赔。
四,免赔额
   本条列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
1,即如果过失造成第三者的损失金额在300元以内的,保险人(公司)不赔。
(三)详解家政服务人员忠诚附加保险条款
家政服务人员忠诚附加保险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对应通俗解释(怎样才能索赔)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因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佣期间的欺骗,偷窃,盗抢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家庭财产损失,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3个月内提起索赔的,或者因家政服务人员违法,犯罪或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家庭住址内发生火灾,爆炸而造成的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公司)负责赔偿。
1,保险人(公司)负责赔偿的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欺骗,盗窃,盗抢行为所造成的家庭财产的损失;以及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恶意破坏行为导致的家庭住址内发生火灾,爆炸而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换句话说:例如家政人员故意破坏打烂了被保险人的贵重物品,其损失保险人(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家政服务人员在中断的雇佣期间发生的上述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断的雇佣期间是指在雇佣期间内,家政服务人员的探亲或休假期间,未向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期间以及其他雇佣关系暂时中止的期间。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本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  
   
1,还是要先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2,要有证明材料。
3,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为3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说明:以上简介未详尽之处,请向保险业务人员咨询,具体内容以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