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公司)不负责赔偿:
1, 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雇主)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家政人员人身伤亡;
3,家政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人身伤亡;
4,家政服务人员自残,自杀,从事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5,家政服务人员因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被保险人与家政人员或雇佣机构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7,家政人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人身伤亡;
8,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9,精神损害赔偿;
10,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11,中国境外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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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项目。
2,责任免除条款是雇主必须看清楚和正确理解的。保险公司不赔的条款中有部分就意味着雇主有可能要依法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和赔偿的责任。
3,第六条的第6项意思是:雇主与雇员(或雇佣机构)签定的合同中,不管有没有签定有关的人身伤亡责任协议,只要法律上确认应由雇主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公司)也将负责赔偿。例如在赔偿处理第十六条的许多项目的责任费用,在雇佣合同或居间合同中一般都不会约定的。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只要是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就理赔。(其他10项条文均为保险人免赔,该条则为要赔)。 |